(2017)浙0282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胡树军、陈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军,陈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树军,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被执行人:陈惠明,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738号民事判决书胡树军与陈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6955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24元,执行费1054.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惠明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280弄25号1105室[不动产单元号:330204014004GB00043F00010002]的房地产,另查明,该房地产存在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故无法处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