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民娥诉蒋霓云、被告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民娥,蒋霓云,黄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274号原告:唐民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茂。被告:蒋霓云(曾用名蒋电云),女。被告:黄国庆,男。原告唐民娥与被告蒋霓云、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民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霓云、黄国庆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民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及时给付原告借款366000元,利息96000元,共计46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借给被告蒋霓云现金366000元,2015年10月30日写有借条为据,并约定月息2%,每月利息6000元,2016年春节前还清。被告借款用于家庭夫妻开厂,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以上诉请。被告蒋霓云、黄国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民娥夫妻与被告蒋霓云系亲戚关系,2015年以前被告蒋霓云以在广东办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唐民娥夫妻俩借款,当时原告唐民娥丈夫吕定秋用自己的房产抵押以其名义到银行贷款30万元,贷款办好后,原告唐民娥丈夫吕定秋直接将30万元贷款转至被告蒋霓云账户上。后因原告唐民娥丈夫去世,被告蒋霓云于2015年10月30日出具借条两张给原告唐民娥,一张借条凭证载明“今借到唐民娥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利息每月按贰分计算(月息2%),每月计息陆千元整(6000元)是实。以银行贷款到时还清。”另一张借条是被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借款30万元发生的利息66000元,因当时被告蒋霓云无现金支付给原告,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民娥现金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到2016年春节前付清,是实”。后因被告蒋霓云办厂亏本,无钱偿还,长期在外打工逃避债务。原告唐民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原件、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蒋霓云向原告唐民娥借款3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66000元,并出具了书面凭证,经原告唐民娥多次催收,被告蒋霓云均未予以还款。被告蒋霓云与原告唐民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被告蒋霓云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唐民娥要求被告蒋霓云偿还所欠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唐民娥要求被告蒋霓云承担2015年10月30日以前产生的借款利息66000元计算复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唐民娥要求被告蒋霓云丈夫黄国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唐民娥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蒋霓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唐民娥清偿所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该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及2015年10月30日前产生的借款利息66000元;二、驳回原告唐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蒋霓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张卫林审 判 员 贺 云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