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万曾莲与张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曾莲,张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万曾莲,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忠水,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辉,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万曾莲与张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忠辉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万曾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