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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万曾莲与张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曾莲,张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万曾莲,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忠水,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辉,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万曾莲与张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忠辉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万曾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