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凤桃与罗田县沪鑫建材有限公司、汪永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凤桃,罗田县沪鑫建材有限公司,汪永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631号原告余凤桃,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和,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特别授权代理。(双方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田县沪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93299590Q。住所地:罗田县匡河镇杨家冲村。法定代表人江川,该公司经理。被告汪永志,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权正,罗田县匡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凤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凤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凤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凤桃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卫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