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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岩福与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福,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683号原告:黄岩福,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3897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溪岸。法定代表人:杨灵君。原告黄岩福为与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正大公司给付原告货款504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漆料。2016年7月29日和同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分别欠原告38630元、40760元,共计7939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28900元,余款5049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岩福货款50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