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冉,倪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050号申请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熊绍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冉,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倪晶,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冉、倪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冉、被申请人倪晶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