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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楠、高宏伟与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高宏伟,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民初9号原告:李楠,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高宏伟,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日馨,系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炜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子翔,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李楠、高宏伟诉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开庭。原告李楠、高宏伟委托代理人、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5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城建璞邸”房屋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购买坐落于城建璞邸9栋2单元5层1号房屋,销售面积为142平方米,总价为1194930元。原告付款方式为银行贷款,首付50%房款,即为604930元。城建璞邸项目定于2014年12月3日交房。被告如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自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壹的违约金。当天二原告支付了首付款60493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约定于2014年12月3日交房,一直到2015年9月,被告也没有履行交房义务。无奈之下,原告找到被告提出退房申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2015年9月23日,被告出具《客户退房受理单》,同意原告的退房请求,按照其公司的退房流程,应当4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项退至原告银行卡内,但是至今,被告没有履行退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4930元,并支付自逾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41437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764元;三、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送达起诉副本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楠、高宏伟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6日,二原告与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建璞邸”房屋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买受人李楠、高宏伟(乙方),出卖人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5—2号北10门房屋。第一条,认购房屋位于城建璞邸9栋2单元5层1号,销售面积142平方米。第二条,房屋销售单价为8415元/平方米,总金额为1194930元。第三条,2.乙方于2013年2月6日签署房屋认购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不低于总房款50%的首付款,即604930元,剩余房款59万元银行贷款。第五条,城建璞邸项目定于2014年12月3日将乙方所购房屋交付使用,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协议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壹的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应条款”。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60493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城建璞邸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退房申请,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了二原告的退房请求,并向原告出具了客户���房受理单,并办理了退房凭证手续,还向原告出示了璞邸花园退房退款流程表,按该流程表第4项规定:“首次提出书面申请、手续齐备、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正常为审核通过日的40个工作日内,购房款项退至客户原交款银行卡帐户内”。原告还向被告签署了知晓退款流程同意书。因被告未向原告退款,现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城建璞邸”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客户退房受理单、退房申请、璞邸花园退房退款流程、客户签署知晓退款流程同意书、退款凭证在卷佐证,经开庭审理,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城建璞邸”房屋认购协议书,经审查是双方当事人��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9月23日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退房受理单,明确表明了被告同意原告的退房请求,具体退房事项按璞邸花园退房退款流程执行,原告也签署了知晓退款流程同意书,应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方应按照退款流程办理,现被告不予办理退房退款是错误的,属违约行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楠、高宏伟购房款604930元;二、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楠、高宏伟延期交房违约金(以60493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8月1日,按日十万分之一计算)。三、被告沈阳房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楠、高宏伟逾期利息(以60493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4日至付清欠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281.3元,减半收取5140.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