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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307何青云与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云,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4307号原告:何青云,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东,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长德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董事长。原告何青云与被告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小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青云的委托代理人黄爱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青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会计工作。201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6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据一份。欠条载明:本公司欠何青云1月至5月每月工资3200元,合计16000元。同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由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工资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青云工资款人民币1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通万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龙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