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华凯,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凯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华凯以投资黄金交易、商场特卖会项目等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取钱款用于个人经营、消费、归还高利贷等,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间,被告人华凯以投资黄金交易赚取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2、2013年4月,被告人华凯以投资光大会展中心特卖会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5万元。3、2013年年底,被告人华凯以投资房产抵押放贷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4、2014年9月,被告人华凯以投资中山公园龙之梦商城特卖会项目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万元。5、2015年1月,被告人华凯以继续投资房产抵押放贷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5万元。6、2015年1月,被告人华凯以投资日月光商城3,000平方米特卖会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2.5万元。7、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华凯以投资特卖会项目等业务需进货、业务应酬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张伟国、李桂英”名下的十张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华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华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名下的十张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华凯出具的借条、收条,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华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任重海人民陪审员 吴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