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苏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苏永康,林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廖国忠。被执行人:苏永康,男,1977年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林微,女,1978年生,苗族,住融安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苏永康、林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城中区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852773元及执行费10927元,但被执行人拍卖物所有权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微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22×××43账户内有存款;工行广西融安县支行21×××26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林微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账号22×××43内存款27578.2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林微在工行融安县支行账号21×××26内存款100.02元。以上款项转至(开户行: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2×××27,户名:融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