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雄赳与何宗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雄赳,何宗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271民初4724号 原告:许雄赳,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三亚市。 被告:何宗福,男,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 原告许雄赳与被告何宗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雄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宗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雄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份,应被告何宗福的要求,原告在三亚市月川东八巷1233号卫生间吊顶装修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结算为8000元。被告说好做完马上给钱,但被告在2017年春节前才付了3000元,剩下的前说好每月付1000元,但被告仅在3月份付了1000元,余款至今未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何宗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原告许雄赳受被告何宗福安排,为其在三亚市月川社区居委会月川东八巷1233号的卫生间吊顶装修工程提供劳务。装修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费用为8000元,被告何宗福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许雄赳做月川村东八巷1233号做卫生间吊顶工程款捌仟元正(¥8000.00元),于12月15号前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7年春节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3月份支付1000元,尚欠余款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许雄赳受被告何宗福安排为月川东八巷1233号的卫生间吊顶装修工程提供劳务活动,经结算被告何宗福共欠原告劳务费8000元,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前付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000元,尚欠4000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何宗福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宗福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宗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雄赳支付劳务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雄赳已缴纳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雄赳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坤泰 zavariejs6tlkmlort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