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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马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088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被告:马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徐红展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