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马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088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某。被告:马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徐红展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