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岩鹏与单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鹏,单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230号原告:王岩鹏,男,1995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单玉柱,男。45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王岩鹏与单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岩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岩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岩鹏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