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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卢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于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现租住于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3月4日晚及3月6日晚,被告人卢某在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水南新村的出租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二)2017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水南新村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其水南新村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卢某在侦查、庭审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