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汉中市文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中市文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财保5号申请人:汉中市文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263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静,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69号。法定代表人:牛汉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伟,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263号。法定代表人:刘汉亦毅,公司经理。申请人汉中市文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振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东新街与梁洲路交叉处西北角使用权证书号汉市国用(土)第5605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在36374642元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文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审签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东新街北侧、梁洲路西侧汉市国用(土)第5605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汉中市文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新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