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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廖永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廖永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斌,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玲,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廖永裘,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廖永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