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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任国防,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