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勇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61号原告:胡勇。被告:陈康。原告胡勇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勇于2017年7月2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