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敏剑、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敏剑,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敏剑,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建平,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程敏剑与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建平名下除依法扣划银行存款912.88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