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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英杰与孟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杰,孟庆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459号原告:马英杰,男,生于1994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孟庆飞,男,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杰诉被告孟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英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