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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天长市汉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武,天长市汉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101号申请人:李学武,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业务员,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汉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63613015G。法定代表人:陈学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学宏,天长市汉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李学武与天长市汉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汉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学宏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4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