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雅萍、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雅萍,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萍,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关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黄星,男,该行职员。原审被告:王杰,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陈雅萍因与被上诉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雅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持卡人原审被告王杰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上诉人应先向王杰催收,如王杰拒不予归还,被上诉人应向侦查机关要求追究王杰的刑事责任,而不应首先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透支本金19768.94元肆意挥霍,透支后又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王杰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被上诉人应首先向王杰催收,如王杰经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被上诉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王杰的刑事责任。现在被上诉人直接以信用卡纠纷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明显是放任违法犯罪的王杰,使王杰逍遥于法外。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被告王杰明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审法院应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并未提交王杰涉及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王杰并未被公安立案的情况下,该案属于民事案件。被上诉人起诉王杰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一审判决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王杰未做陈述。原告台州银行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王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8879.78元(其中本金19768.94元,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6833.13元、违约金2277.7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陈雅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28日,被告王杰与原告签订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申领大唐信用卡,卡号为62×××06,信用额度为50000元。同日,被告陈雅萍与原告签订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王杰使用上述大唐信用卡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用合约和保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后被告王杰在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4月1日尚欠原告透支本金19768.94元及利息6833.13元、滞纳金1856.80元。上述款项被告王杰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雅萍亦未代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晰,判决:被告王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68.94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6833.13元、滞纳金1856.8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雅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雅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被告王杰、陈雅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都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目前未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已就王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大唐信用卡申请表及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领卡签单等合约凭证以及信用卡逾期人明细和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审被告王杰与被上诉人存在信用卡领用、上诉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王杰确实存在透支欠款的事实。原审被告和上诉人都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故被上诉人有权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上诉人陈雅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上诉人陈雅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