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邓与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邓,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545号原告杨邓,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蒋梦娇,四川律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夏海波,四川律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永宁村1组。法定代表人向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杨邓与被告成都王家老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邓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邓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10元,由原告杨邓负担。审审 判 长 牟 锐人民陪审员 谢洪兵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