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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健伟与张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健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健伟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给付运费56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