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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与杨星帝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杨星帝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富教村。法定代表人:张帝恩,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星帝,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谢微微,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杨星帝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于7月7日向其送达了上述通知书,但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在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洁审 判 员  袁 文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