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品与被告刘永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品,刘永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488号原告:刘兴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琢,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海滨湾社区推荐。被告:刘永俐。原告刘兴品与被告刘永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兴品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兴品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