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品与被告刘永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品,刘永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488号原告:刘兴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琢,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海滨湾社区推荐。被告:刘永俐。原告刘兴品与被告刘永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兴品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兴品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