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芳与芜湖雄心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421号芜湖雄心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胡芳劳动争议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芜劳人仲第11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胡芳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14325.5元;二、被执行人以同期安徽省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15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传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