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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海斌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海斌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281号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普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海斌,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典当公司)与被告周海斌典当纠纷一案,原告银泰典当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海斌立即归还原告当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的当期利息900元;2.被告周海斌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0.45%计算的利息和月利率0.55%计算的综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YT20140505的《房地产抵押最高额典当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临海××街道学府家园××室的房产向原告典当,取得当金的期限为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原告可对被告一次、分次、多次发放当金,当金余额在最高限额范围内,均由被告以抵押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每笔当金的金额、期限、用途等以当票为准,当金月利率为0.45%,月综合费率为0.55%,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或续当时扣收,续当时付清前期利息;典当期限届满后5天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并实际办理续当或赎当的即形成绝当,绝当后,原告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在抵押物未被处理前,被告应支付原告按当票或最后一期续当凭证确定的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计算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及每日按当金总额1‰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收回当金等及其损失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200000元的当票一份,记载的当期为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6月23日,并经转账向被告方交付了扣除综合费用后的当金198350元。2015年5月21日,上述典当合同办理了续当,续当期限为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当金和支付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的当期利息900元,及赔偿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45%计算的利息损失和按月利率0.55%计算的综合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24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海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