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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修运与勇浩南、张晓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运,勇浩南,张晓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44号原告:宋修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龙,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勇浩南。被告:张晓思。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修运诉被告勇浩南、张晓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修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修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修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修运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