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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海明、张永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明,张永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明,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永刚,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住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树华,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明、张永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明、张永刚及其辩护人朱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6时41分许,被告人杨海明驾驶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S238由北向南行驶至桓台县新城镇邢家路口处,夜间驾车上路超速行驶,过路口不注意观察情况,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将由东向西步行过路口的被害人高某刮倒。随即,被告人张永刚驾驶的冀E×××××-冀E3B**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经过该处,夜间驾车过路口不注意观察情况,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将倒在路面上的被害人高某碾压,致被害人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海明、张永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民事部分已由本院作出(2017)鲁03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案发后被告人杨海明与被害人高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另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张永刚另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海明、张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桓台县殡仪馆火化证书、车辆过磅单、调取证据清单、保险单复印件、桓台县马桥镇姚郭村民委员会证明、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收到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刘某、于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明、张永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海明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刚之行为不构成自首,可认定为坦白,对其辩护人所提张永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海明、张永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海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张永刚系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海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毕   颖   超人民陪审员 刘   献   美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萌书记员于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