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明行、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代为行使的系被保险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陈友新享有的权利。本案应根据平安银行与陈友新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行使被保险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陈友新享有的合同权利,故本案应按照合同案件管辖原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鼓楼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潘晓慧审 判 员 杨贵先法官助理 林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健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