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燕章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燕章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75号罪犯赵燕章,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燕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赵燕章退出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326594.85元,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退还受害单位,追缴被告人赵燕章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73535.69元,归还受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燕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燕章本次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燕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燕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赵燕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燕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