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源、李芳等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源,李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106行初116号原告黄源,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圆媛,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7号。法定代表人方正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杭又,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源、李芳(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被告)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杭又和孙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4月1日,被告拆除了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南侧依围墙搭建的铁围栏和阳光板。原告诉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天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向其出具《通知书》,告知原告家的封闭阳台属违章整治范围、帮拆队伍将在4月1日对原告家上门帮拆等事项。4月1日,被告强制拆除原告101室附属设施。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涉嫌违法:首先,被告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调查、认定、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定机关为西湖区城管执法局,被告无相关职权,且其聘用的拆除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其次,被告拆除涉案建筑时未出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拆除决定书,该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第三,被告执法程序违法,其在未进行调查、认定以及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提前三天通知原告,后以“帮拆”名义将涉案建筑予以拆除,剥夺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及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现由于被告的强拆行为,原告的房屋阳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被告在实施拆除过程中,与实际居住人发生冲突,出现人伤结果,超出了必要的执法尺度。诉请判令:确认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封闭阳台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为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2、《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帮拆《通知书》。3、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建筑。4、视频。证明被告强拆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5、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2017年5月4日卖出)。证明被告作出强拆行为时,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是行政行为相对人。被告辩称,被告经与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西湖城管局回复称案涉建筑物系未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故被告组织或协同实施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第二条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西城法(西)联字[2014]第000056号《工作联系函》、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违建创建工作联系清单、图片两张。证明案涉建筑是未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证据1,无法达到被告证明目的。规划局和街道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工作联系函及联系清单只能作为内部文件。被告应当出具违法建筑的完整处置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文天社区只是被告的下属单位,该《通知书》不是以被告名义做出的。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异议。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具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源、李芳系夫妻关系,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为两原告共同所有。2017年3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天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通知书》,载明:“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住户,您好!根据省、市、区‘三改一拆’的相关规定,您家的封闭阳台属违章整治范围。……现小区内整体拆违工作将于3月30日开始,进行帮拆的队伍要对小区内剩余的违章逐一上门帮拆。预计帮拆队伍将在4月1日对您家上门帮拆违章。”4月1日,被告对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南侧依围墙搭建的铁围栏和阳光板进行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杭州市规划局西湖规划分局发出西城法(西)联字[2014]第000056号《工作联系函》,要求该局明确文天社区武林花园2幢等七处建(构)筑物(其中包括101室简易房)是否办理过规划方面的许可手续。2014年12月26日,杭州市规划局西湖规划分局确认该七处建设并未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其次,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催告,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再者,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杭州市规划局西湖规划分局的工作联系函,证明案涉101室简易房未办理过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有职能部门对案涉行为作出处理。其次,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案涉建筑前已履行了上述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相关程序。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鉴于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南侧依围墙搭建的铁围栏和阳光板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日对黄源、李芳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2幢2单元101室南侧依围墙搭建的铁围栏和阳光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负担。原告黄源、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溪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歌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