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亚静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静,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85号原告:王亚静,女,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庆华,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磊,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亚静诉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亚静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西欧昂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王亚静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妍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