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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张莉悦信用卡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张莉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冯某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莉悦,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莉悦信用卡纠纷仲裁执行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英德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方便申请执行人办理有关执行事项等具体情况,宜将本案指定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4492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英德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的(2017)粤18执53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英德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与本院进行案卷移送交接手续,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四、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上述案件,并向我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晓萍审 判 员 罗邦明审 判 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俊飞书 记 员 张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