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7民初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拉毛当知诉被告黑日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某某,黑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第98号原告拉某某,男,藏族,1966年06月01日出生,系夏河县拉卜楞镇人。被告黑某某,男,藏族,僧人,现年46岁,现住夏河县拉卜愣镇人。案由相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拉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闹卡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