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陆秤连、何秋霞等与余荣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秤连,何秋霞,何秋兰,何秋婷,何智豪,余荣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陆秤连,女,汉族,1959年4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秋霞,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秋兰,女,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何秋婷,女,汉族,1991年9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何智豪,男,汉族,1994年11月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余荣楚,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陆秤连、何秋霞、何秋兰、何秋婷、何智豪与被执行人余荣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