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万卫华与孔自强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卫华,孔自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921号原告:万卫华,女,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孔自强,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万卫华与被告孔自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万卫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卫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