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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德玉与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玉,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8行初1号原告黄德玉,男,194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霍树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孟,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贾炳祥,主任。被告武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曲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玉与被告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德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行政争议已解决,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德玉负担。审 判 长  田瑞波审 判 员  卜庆勇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