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德玉与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玉,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8行初1号原告黄德玉,男,194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霍树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孟,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贾炳祥,主任。被告武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曲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玉与被告武城县房产管理局、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德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行政争议已解决,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德玉负担。审 判 长 田瑞波审 判 员 卜庆勇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