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754号之一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道。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黎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原告以(2017)粤0307民初5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黎某某、刘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黎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