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平与徐珍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徐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徐珍元,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平与被执行人徐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平于2017年3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珍元于2017年7月21日缴纳全部案件履行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