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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任现库、任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任现库,任占良,任仲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451号原告: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营西村。机构代码:06198608-8。法定代表人:任师全,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言印,任该合作社会计。被告:任现库,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任占良,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任仲芝,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任现库、任占良、任仲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支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