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柯尊菊与黄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菊,黄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778号申请执行人柯尊菊,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黄远辉,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