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巧艳诉被告韩小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艳,韩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7226号原告:王巧艳,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大专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保宁路惠民巷**排*号,热电厂职工,身份证号:6127011986********。被告:韩小龙,男,生于1988年2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馨富园小区3号楼1单元703室,个体,身份证号6127011988********。原告王巧艳诉被告韩小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田欣鑫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榆林市榆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16年9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韩艺依。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韩艺依。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王巧艳与被告韩小龙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韩艺依由原告王巧艳抚养,被告韩小龙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巧艳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