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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李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李凡,罗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256-2。负责人李永忠,行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凡,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执行人:罗婷,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凡、罗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213393.95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信息,被执行人尚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