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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祝永辉与苏俊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永辉,苏俊明,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祝永辉,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苏俊明,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海,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永辉与被执行人苏俊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赣0702执保字第1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全部(权证号:××××、××××)中的产权份额和名下项目名称为××××(合同编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祝永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祝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全部(权证号:××××、××××)中的产权份额和名下项目名称为××××(合同编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联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