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金波与韩继东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梁金波依据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韩继东给付执行款3685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3685元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梁金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