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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金国武与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武,华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金国武,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华继红,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金国武与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继红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金国武借款人民币14000元。申请执行人金国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潜江民初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绍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