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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方发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发金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72号罪犯方发金,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2)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发金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方发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4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方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发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间累计获得考核分1288分,获得贰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492.8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方发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方发金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较多、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发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