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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江与重庆京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重庆京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5606号 原告赵江,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重庆京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3930373M。 法定代表人陈开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元琼,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诉被告重庆京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冬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稿 拟 稿 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 签发 (2017)渝0109民初5606号 原告赵江,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志城村二社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203147898。 被告重庆京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3930373M。 法定代表人陈开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元琼,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诉被告重庆京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邓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冬妮 关注公众号“”